除了特定產品相關指令和法規以外 – 例如機械指令、EMC 指令及低電壓指令等 – 在將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時,也必須考慮通用產品法規。
其中之一是關於產品市場監督和合規性的法規(EU)2019/1020 ,該法規於<12021 年 7 月生效 。
法規可立即生效,因為與指令不同,其無需先轉換為國內法律。
除了特定產品相關指令和法規以外 – 例如機械指令、EMC 指令及低電壓指令等 – 在將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時,也必須考慮通用產品法規。
其中之一是關於產品市場監督和合規性的法規(EU)2019/1020 ,該法規於<12021 年 7 月生效 。
法規可立即生效,因為與指令不同,其無需先轉換為國內法律。
市場監督法規規定各種經濟運營商之作用: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定義並標準化其關於將產品投放到市場之任務。
市場監督法規之目標在於提高消費者對帶有 CE 標章產品之信心,並保護消費者避免不安全產品。此目標將藉由提高市場監督而達成。另一目標在於確保只有符合歐盟高度保護要求之合規產品,才能在歐洲單一市場上提供。此外,將在競爭方面為所有經濟運營商創建公平競爭環境。
該法規也將為市場監督提供更好工具。將會更加重視電子商務和線上交易。
第 4 條包含針對製造商或進口商最重要直接之新特色。法規(EU)2019/1020 規定,只有在歐盟設立之經濟運營商且必須是下列運營商之一,產品才可投放到市場:
若製造商自身未在歐盟設立,則有新義務任命在歐盟設立之「代表」。
因此,未來經濟運營商將包含製造商、進口商及授權代表與「履行服務供應商」。這些是在商業活動過程中提供下列至少兩項服務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產品之倉儲、包裝、定址及配銷,但對所涉及產品沒有所有權。包含履行服務供應商之目的是要確保始終有在歐盟設立之經濟運營商,其負責履行義務。
在此,新增內容為現在所有義務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經濟運營商。所描述的義務是指屬於下列一項或多項指令或法規範圍內之產品,例如:
電話號碼: +886 2 2570 0068
電子郵件: info@pilz.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