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ATEX指令的定義和安全要求

依據ATEX指令的定義和安全要求

ATEX指令已針對新的歐盟法律架構調整,這代表從2016年4月20日起,只能提供符合新指令的產品。從2016年4月20日起,將會依據ATEX指令2014/34/EU核發認證,而舊ATEX指令94/9/EC核發的認證還是有效。

ATEX的原文是ATmosphère EXplosibles (爆炸性氣體)。製造商和經營者需遵守兩項中央指令,這兩項指令的目標是防止爆炸進而保護人員、環境和資產:

  • ATEX指令2014/34/EU (與製造商和其產品相關)
  • ATEX指令1999/92/EC (與經營者相關)

設備指令用於保護人員免於爆炸風險,對於用於潛在爆炸氣體環境中的產品,該指令規範產品上市時對健康及安全的要求,包括非電氣裝置,必須藉由相關的合規性評估流程來證明已符合指令的規範。

此外,工作場所指令的法規,則是用於保護暴露在潛在爆炸氣體人員的安全,並規定雇主必須製作防爆保護的文件記錄,以做為危險評估的一環。
工作場所指令的規範包括:

  • 主要防爆保護:降低或預防可爆氣體的形成
  • 次要防爆保護:避免產生有效的點火來源
  • 第三級的防爆保護:將潛在爆炸的影響限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內

 

ATEX指令的正式名稱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針對應用於潛在爆炸氣體的設備和保護系統,於2014年2月26日進行成員國法律協調後制訂出ATEX指令2014/34/EU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於1999年12月16日制定出ATEX指令1999/92/EC,內容關於如何改善工作於潛在爆炸性風險的人員安全和健康保護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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