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所有依指令歸納為壓力設備的裝置獨立製作EU合規性聲明(例如: 高壓容器或管路)。製造商可自行決定要採用哪種評估流程做為基礎(品質保證系統、類型核准測試或個別檢測)。此外,裝置上市前,也必須標示CE標章。
壓力設備指令依據潛在危險程度,將壓力設備分為I至IV類別,其用來判定潛在危險程度的準則包括最大操作壓力、容量或流體群組。
為所有依指令歸納為壓力設備的裝置獨立製作EU合規性聲明(例如: 高壓容器或管路)。製造商可自行決定要採用哪種評估流程做為基礎(品質保證系統、類型核准測試或個別檢測)。此外,裝置上市前,也必須標示CE標章。
壓力設備指令依據潛在危險程度,將壓力設備分為I至IV類別,其用來判定潛在危險程度的準則包括最大操作壓力、容量或流體群組。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為促成會員國的壓力設備法律,在1997年5月29日制訂出指令97/23/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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