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采用“新方法”,换句话说,保持标准和立法分离的作法。欧洲共同市场的想法最早可追溯到 70 年代初期。
低压指令是第一个考虑建立共同市场的欧洲立法。
属于其中下列一条或多条指令的产品须进行强制性 CE 认证。这些产品还必须附带合格声明。
通过合格声明,制造商确认他生产的产品符合与其产品相关的欧洲法令的所有要求。这意味着他可以在欧盟境内发布和销售产品,而不需考虑国家的法规。
Pilz 产品的合格声明可以在我们的下载区找到。
这些指令是针对各个成员国,它们有义务将欧洲指令加入到国内法律中。例如,在德国,通常将其加入设备和产品安全法中。
欧盟指令的许多内容都需要论证。但是,欧盟成员国不得通过法律规定进行规范。但这并不适用于欧盟指令的精确定义。只有一般声明才有法律效力。安全标准系统的创建作为一种规范。它不仅是某个国家组织的标准,例如 DIN,而且还是欧洲共同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得到所有欧盟成员国标准组织的承认。
有意思的是这些安全标准不具约束力。任何欧盟成员国都不可以赋予它们法律状态或相似状态。并不强制要求遵守这些标准。任何人都可以按照标准规定以外的方式满足欧盟指令的要求。
但是,每个制造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这些指令。如果制造商证实其遵守了相关欧洲标准,那么可以认为产品将满足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
换句话说:满足欧盟指令最简单的方法是遵守相关欧盟标准。
由于法律经常变更,因此有必要参加培训。参加 Pilz 的 系列培训课程。